中国制冷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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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制冷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REFRIGERATION,缩写为C.A.R.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国制冷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制冷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制冷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国内外制冷(含低温工程、冷冻冷藏、冷藏运输、空调热泵等,下同)领域内的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二) 依法编辑和出版“制冷学报”,制冷技术资料和制冷科普读物;

(三) 开展科技普及、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活动;组织制冷技术培训;

(四) 提升学会自身能力建设,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接受委托对国家制冷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有关制冷科技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处理因制冷产品及相关工程引发的经济纠纷及相关案例;推荐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开展项目论证、制冷科技成果评价和制冷科技文献编译;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成果奖励的评定和制冷产品的质量认证;接受委托承担技术职称的评定和制冷标准的制、修订;

(五)发现和推荐包括两院院士候选人在内的各层次人才,开展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六)充分发挥我会加入国际制冷学会的有利条件,组织会员出席国际制冷学术会议、考察、访问,参观或参加国外相关展览,促进中国制冷科学技术的发展;

(七)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制冷技术发展的需要举办展览会和专题研讨会,引进国外先进工艺、技术和产品;

(八) 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制冷产业;

(九) 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学生会员和通讯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普通会员:具有本学科相当于助研、讲师、工程师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及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工作者;

(三) 高级会员:具有本学科相当于副研究员、副教授、高级工程师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及经营管理工作者;

(四)资深会员: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对学会和学科建设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高级会员;

(五)学生会员:大学本科高班学生(进入专业课程学习)及在读硕士生、博士生;

(六)通讯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友好,并愿意与我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工作者。

(七)单位会员:与制冷技术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人员代表单位参加学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高级会员和单位会员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资深会员需由二名资深会员或学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理事会委托各省、市、自治区制冷学会按第八条发展总会所属的普通会员、通讯会员和学生会员,并报中国制冷学会登记管理,普通会员、通讯会员和学生会员要进行全国统一编码;

(五)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通讯会员);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积极发展会员和推荐人才;

(六)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经本会书面提示后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并不作任何书面答复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本团体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理事会和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的需要,学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及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对为学会建设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学会领导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根据会员的意愿设计制作会徽和会旗。会徽的制作原则为圆形,中间为白色雪花,四周为天兰色,写有中英文学会名称,总的意思是表示“冷”的意义。会旗为长方形,底色为天兰色,右上方有白色雪花图样,左上方写有学会英文缩写名称,中间写有学会中文名称。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5日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